条款和条件(“条款书”)

许可方同意根据本条款书的规定提供相关服务。

1. 定义
本条款书中,以下词语应具有下述含义:

1.1. 关联人
控制一方、受控于一方或与一方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实体。如某一实体通过拥有有表决权证券有权指导或促使他人指导另一实体的管理或政策,则该实体将被视为控制该另一实体。

1.2. 授权用户
订单上载明的被许可方或其关联人的雇员或承包商,该雇员或承包商(a)已获发密码或其他身份认证或已向许可方提供获得相关服务访问权的各终端的IP地址,并且(b)实际向某个站点报告并在某个站点工作或通过安全网络在某个远程位置工作。

1.3. 相关内容
相关服务中所包含的信息(不包括该类信息的简要记录)。

1.4. 合同
订单和本条款书所述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间的全部协议。

1.5. 承包商
被许可方所聘用的独立承包商,该独立承包商(a) 在访问相关服务之前已获Mintel书面批准,(b) 需遵守的保密义务的严谨程度不逊于被许可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此类义务,并且(c) 代表被许可方(并在向被许可方提供服务时)独家使用相关服务。

1.6. 数据集
来自数据库相关服务的信息或数据主要用于按细分市场和国家分类的市场规模,源自单个的(a)细分市场和(b)国家。

1.7. 费用
订单所载的费用。在开具发票时会在收费上加上地方适用的销售税或其他税费(如增值税)。

1.8. 重大过失
非故意做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在该类情形下,非常熟悉情况的人会将该作为或不作为视为严重错误;明显或公然背离在该类情形下合理行事的人的行为标准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实际上全然不顾有害、可预见或可避免的后果而肆意或鲁莽的作为或不作为。

1.9. 被许可方
订单中载明的客户。

1.10. 许可方
订单中载明的服务提供商。

1.11. 订单
被许可方订购相关服务并接受合同的表格,表格中规定了(除其他事项外)费用、相关服务的格式和标准、授权用户、站点和认购期的日期。

1.12. 安全网络
被许可方经营和管理的专用网络(不论是独立的网络还是互联网上虚拟的网络),该专用网络仅向被许可方事先批准的授权用户开放,在登录时并在此后定期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与当前最佳惯例保持一致。

1.13. 相关服务
数据、研究和产品检索服务,具体详情见订单,包括但不限于许可方或其许可方不时公布的报告和数据库中的市场情报、分析及社论,内容涉及各种市场领域、产品类别和地区。相关服务可能包括营销资料汇编,包括被许可方和第三方分发的营销资料图像,全部资料都由许可方提供,为新闻报道以及随附分析和评论的一部分。

1.14. 站点
订单中所详细规定的被许可方的具体位置。

1.15. 远程位置
除站点外,单个授权用户(既不是其他授权用户也不是被许可方的雇员)工作所在的具体位置。

1.16. 网站
许可方的网站(包括www.mintel.com和www.gnpd.com)以及许可方不时告知的其他网站。

1.17. 故意不当行为
明知不正当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在乎是否失职的鲁莽行为。

2. 认购期和付款
2.1. 除根据合同第6条规定提前终止外,本合同将按订单的规定开始和结束,然后自动延展连续十二(12)个月的期间(“认购期”)。
2.2. 除订单中另行指定的外,被许可方将在收到许可方发票后的三十(30)天内向许可方支付费用。在数年认购期的每一年及任何延展期限内,许可方将逐年开具费用发票。许可方可采用电子或印刷格式开具发票。逾期付款将收滞纳金,费用为每月百分之一点五(1.5%)或法律所允许的最高费率,以其中较低者为准。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费用不包括任何销售税、使用税、消费税或其他适用税费,被许可方将向许可方支付或偿付任何一方可能需要负责支付的任何此类税费(不包括就许可方收入征收的任何适用税费)。
3. 许可用途
3.1. 在遵守本条款书的情况下,许可方在认购期内授予被许可方一项有限的、非独占的且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许可,允许授权用户(a)通过安全网络访问和使用网站上的相关服务,并且(b)以电子和印刷格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复制、准备衍生作品、分发和展示。
3.2. 授权用户只能按下列规定使用相关服务:
3.2.1. 为内部商业目的:
3.2.1.1. 查看、检索并显示相关内容;
3.2.1.2. 以电子形式保存相关内容,但在任何情形下,超出认购期后,从数据库相关服务中保存的记录不得超过每月每份个人档案一千(1000)条记录,或者不得超过每月每份个人档案一千(1000)个数据集;
3.2.1.3. 以印刷格式向被许可方的现有雇员(但不是向并非自身为被许可方的其关联人的雇员)分发一次性选择的相关内容,仅限于单份报告中的三百(300)字、五(5)条记录、图表、或来自数据库的图像以及五(5)个数据集,明确说明来源;
3.2.1.4. 以印刷或电子格式向其他授权用户分发相关内容;
3.2.1.5.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要记录、总结和分析,在站点内向被许可方的雇员进行内部分发,并无限期地保存所产生的衍生作品,条件是明确说明来源。
3.2.2. 为外部商业目的:
3.2.2.1. 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简要记录、摘要和分析,并将所产生的衍生作品包括在演示文稿中,其唯一目的在于获得新业务(“推销资料”),但需受限于每份推销资料的下列限制:(a) 对于相关服务中提供的单份报告的直接摘录内容,以下两项中的较低者:(i) 该报告的百分之二点五(2.5%)和(ii) 该报告内一个章节的百分之二十五(25%) (该百分比排除索引和目录页面以及信息图表概述);(b) 对于数据库服务,最多五(5)项纪录、图表或图像;(c) 最多五(5)个数据集,(d) 对于PowerPoint格式的相关内容,最多两(2)页;以及(e)每份推销资料中明确说明来源;
3.2.2.2. 对相关内容进行摘录、简要记录、摘要和分析,并将所产生的衍生作品包括在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中,但须经许可方公司秘书事先书面同意方可进行,许可方可自行酌情决定拒绝同意。
4. 禁止用途
4.1. 除第3条另行明确许可的外,禁止进行以下各项:
4.1.1. 删除或更改出现在相关服务、网站或任何硬拷贝上的许可方的版权声明或其他识别或免责手段;
4.1.2. 为任何目的,系统地对多项相关内容摘录进行电子复印或其他方式复印;及
4.1.3. 向授权用户以外的人分发相关内容。
4.2. 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创建或操作与相关服务竞争或可能竞争的服务,但此项禁令并不适用于被许可方使用与相关服务竞争的服务。
4.3. 禁止未参与零售商或其雇员(或代表其工作的代理人/专业顾问)购买或使用任何含有SymphonyIRI Group (“IRI”) Infoscan数据(或禁止向其披露前述数据)。因此,被许可方不得故意向未参与零售商披露任何含有Infoscan数据的相关内容。就本第4.3条而言,“未参与零售商”是指IRI确定的一个零售商和其子公司,该零售商或其任一关联公司未向IRI提供其数据,拒绝参与IRI的Infoscan信息服务。当前未参与零售商和子公司(由IRI通知许可方)的书面名单可随时向许可方索取或在网站上有链接。 在相关服务开始之时,未参与零售商有Costco、Lidl和Aldi。
5. 承诺和保证
5.1. 对于因任何第三方针对被许可方提起法律诉讼声称与相关服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统称“权利主张”)而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失、损害、费用、责任或开支(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和专业费用),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作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失。此赔偿条款不适用于被许可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使用相关内容的情形。
5.2. 许可方应通过网站提供相关服务。
5.3. 许可方还应:
5.3.1. 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服务器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带宽,以支持被许可方按照通过万维网运营的相似范围信息服务的可用性标准相称的标准进行使用,此类标准在认购期内不时逐步演变;及
5.3.2. 尽一切合理努力随时向被许可方提供相关服务(日常维护除外),并在相关服务中断时及时恢复对服务的访问。
5.4. 被许可方在此确认,同标准行业惯例一样,相关服务的发布时间表可能会不时进行修改。
5.5. 许可方应提供使用信息,仅供被许可方内部使用。
5.6. 许可方将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相关服务按照提供给被许可方的许可方用户指南的规定提供。如相关服务在所有重要方面未正确提供,则许可方的义务应限于尽其合理努力弥补受影响的相关服务中的不足之处,或根据其选择,取消、贷记或退回被许可方就认购期内任何一段超过五(5)个营业日的期间应付的费用。任何一方均无需就另一方所遭受的任何从属性的、经济上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给第三方的损害赔偿金、利润亏损或浪费的资源)承担任何责任。任何一方的责任总额上限不得超过被许可方就前十二(12)个月期间所应付的费用总额。前述例外情形和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欺诈、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违反第4条或第5条项下补偿规定的情形。
5.7. 除第5.6条规定的外,相关服务“按现状”提供。许可方明确否认任何其他明示的或默示的或法定的保证,包括任何关于适销性或适于特定用途的担保。许可方并未就相关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现时性或其适于投资活动和分析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许可方在任何情形下均无需对被许可方使用相关服务的结果或被许可方无力或未能经营其业务承担任何责任。
5.8. 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对相关服务享有知识产权,因此,其应:
5.8.1. 确保授权用户知道并同意遵守本条款书;
5.8.2. 在可行的情况下,对授权用户遵守本条款书的情形进行监控,并在知悉有任何违反本条款书的行为时立即通知许可方并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停止该行为并防止其再次发生;
5.8.3. 在可行的情况下,向许可方提供被许可方可以访问相关服务的计算机或网络的IP地址或IP地址的范围,允许许可方将访问权限于该等IP地址;
5.8.4. 若被许可方并未根据第5.8.3条提供IP地址,仅向授权用户发出密码或其它访问信息并确保授权用户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密码或其他访问信息,但是,如果该密码或其它访问信息构成一个电子邮件地址,则被许可方将允许授权用户仅使用被许可方发出的运用被许可方惯常使用的地址命名的电子邮件地址;
5.8.5. 在收到许可方通知后,立即对任何授权用户进行的任何不寻常的下载活动开展调查。
5.9. 如相关服务含有主机信息,则授权许可方与该等主机信息提供商一起共享与被许可方有关的使用信息、价格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向提供商作出解释并计算任何佣金或许可使用费,但是,提供商需遵守有关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其严谨程度不逊于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
5.10. 被许可方确认,当前及之后持续提供相关服务是为被许可方的利益。因此,本条款书中授予许可的条件是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动阻碍许可方提供相关服务,但为了保护其自己的保密信息的除外。
5.11. 许可方可将被许可方的名称作为客户列入许可方的销售和营销宣传资料中,但不得将该情况用作暗示被许可方特别认可相关服务或普遍认可许可方。
5.12. 在未征得许可方公司秘书书面同意(许可方可自行酌情决定拒绝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方既不鼓励第三方在经济方面依赖于相关内容,也不请求他人所作的投资依赖于相关内容。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将就他人基于前述鼓励或请求而针对许可方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为许可方进行辩护,向许可方作出赔偿,使许可方免受损失。
6. 终止
6.1. 任何一方均可在当前认购期结束前至少提前九十(90)天发出通知,在当前认购期结束时终止合同。
6.2. 若没有根据第6.1条及时发出通知,除另有规定的外,费用应为前一个认购期内所许可的相关服务展期之日的现行价目牌价格(或其最接近的相当值)。
6.3. 如守约一方或有偿付能力的一方在下列情形下向对方发出通知,合同可以终止:
6.3.1.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或持续违反合同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十四(14)天内未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
6.3.2. 一方破产或需接受接管、清算或类似的外部管理。
6.4. 许可方可在下列情形下立即终止、暂停合同项下的履约行为并且/或者加快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条款:(a) 违反第4条或(b) 在被许可方未及时支付任何费用的基础上提前十(10)天通知被许可方。
6.5. 终止后,被许可方应(a) 支付所有到期应付的费用并且(b) 确保授权用户删除或销毁其已保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所有相关内容,但按照第3.2.1.5条或第3.2.2条进行的除外。
6.6. 若是由于许可方所犯的具有严重性质且已证实的违约行为,合同终止,许可方应立即向被许可方退回费用中按比例计算的关于认购期未届满部分的退款。
6.7. 经通知被许可方,许可方可从被许可方处撤回全部相关服务或相关服务中所包含的任何媒体渠道、部分或数据。如撤回服务的理由不在本合同所涵盖的范围之内,并且如果所撤回资料的数量占相关内容的百分之十(10%)或以上,则许可方应按照订单所述规定,在考虑已撤回资料的数量、无法向被许可方提供该资料的时间长短以及认购期的剩余未到期部分后,立即按比例退回已全额支付的关于该部分相关服务的费用(另加任何已缴纳的销售税)。
6.8. 在所有情况下,许可方将在本合同终止时删除所有批注。
6.9. 如被许可方在终止前一个月内从相关服务下载数据(尽管有第3.2.1.2条的规定且不论该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第4条),使得所下载的数据:(a) 是被许可方在前六(6)个月内的月平均下载量的两倍或(b) 构成相关内容的百分之五(5%)以上,则被许可方将在终止时向许可方全额支付一笔超额费用,其金额相当于下一个连续认购期的应付费用。
6.10. 许可方收取所有到期应付款项的权利和被许可方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以及第2.2条、第3.2.1.5条、第3.2.2条、第4.3条、第5.1条、第5.6至5.7条、第5.9至5.12条、第6.5条、第7条和第8条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7. 保密
7.1. 除第7.2条许可的外,每一方均承诺对属于或涉及另一方、其关联方、或者另一方或其关联方的商业事务的、在认购期内披露给另一方或由另一方在认购期内获得的任何形式的保密或机密信息(包括授权用户添加到相关服务上的任何注释)保密,并且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或自行使用该等信息(统称“保密信息”)。
7.2. 每一方均承诺仅为合同所述目的而向其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披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且,每一方均同意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该等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和承包商遵守本第7条的条款。
7.3. 上述保密和不使用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或资料:
7.3.1. 经接收方在披露之时所拥有的文件证明,接收方在接收之前已知悉的信息或资料;
7.3.2. 在从披露方处接收后,由享有合法披露权的第三方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或资料;
7.3.3. 在接收之时已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或资料;
7.3.4. 在从披露方处接收后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向公众公开的信息或资料;
7.3.5. 接收方在未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或资料;或
7.3.6. 政府机构或法院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资料,条件是接收方事先向披露方发出合理通知,以使披露方可对披露提出质疑或寻求保护令。
7.4. 每一方均确认因不当披露保密信息而产生的伤害可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除所有其他救济外,受害的一方有权寻求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无需提供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
8. 一般条款
8.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为避免疑问,被许可方无权将本合同项下授予其的任何权利分许可给他人。
8.2. 对本条款书进行的变更仅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并具有约束力,但是:(a) 若订单与本条款书之间存在冲突,则将以订单为准,并且(b) 被许可方发出的任何订单均不得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修订,即使该订单已由许可方签署。
8.3. 本条款书中规定的或允许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将采用书面形式,并将通过专人递送、商业快递服务、传真、或预付费的记录派递或挂号邮件方式发至订单中确定的每一方各自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发至一方通知另一方的其他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前述所有通知和通信将在下列情形下被视为已适当发出:如以专人递送或商业快递服务方式发出,在送达时;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在机器确认收悉时;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在接收方确认收悉时;如以邮寄方式发出时,在投寄后满五(5)个营业日。
8.4. 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条款书项下的义务系因违约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起的,则任何一方均无需以任何方式对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8.5. 在正常营业时间内,许可方应有权查阅并有权在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后检查被许可方与合同相关的记录。
8.6. 如被许可方收购一家同为许可方的被许可方的商业实体或与之合并,则与许可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应予以实施,直至其各自的认购期结束,先到期的协议应自动续签,直至另一份协议较晚的到期日,续签协议项下应付的费用应在届时适用的费用之上按比例增加百分之五(5%)。
8.7. 一方在任何一个情形下未能执行任何条款不得影响其执行其他条款或在另一情形下执行同一条款的权利。
8.8. 除许可方违反第7条外,被许可方对于违反本合同的唯一救济是损害赔偿金。
8.9. 若任何合同条款被裁定为无效,其余条款应持续有效。
8.10.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因本合同而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